职责范围

2007年07月16日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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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2006年3月前称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的外事和港澳台事务工作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是山东师范大学处理因公涉外、涉香港、澳门和台湾事务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工作职责有:  

1.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 作为全校国际交流工作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外事工作(含港、澳、台)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发展规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2. 负责统筹与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含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开拓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及学术交流项目,支持和协助各学院开展国际交流工作。  

3. 负责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来访团组及人员的接待工作和后续项目的跟进落实。  

4. 负责长、短期外籍教师(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  

5. 负责制定学校团组出访计划以及相关具体工作的实施。负责因公派出人员的材料审核、报批,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做好出国(境)前教育及出国(境)后的管理工作。  

6. 负责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项目申报、规划和实施。  

7. 负责孔子学院的申请与合作建设工作。  

8. 负责校际联合培养学生项目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  

9. 负责国际会议、海峡两岸学术会议及其它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统筹、报批、组织和协调工作。  

10. 负责授予国(境)外知名友好人士各种名誉学衔的报批与管理工作。  

11. 负责对全校涉外单位和人员进行外事业务知识的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及涉外保密工作。  

12. 负责外事(含港澳台)公文、函件、资料和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3. 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