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外教、留学生居留须知

2007年07月27日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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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持标有Z、X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上述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三、 外国人在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居留,须于期满前向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再次申请居留许可。 

四、在外国人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持外国人居留许可的人迁出济南市须于迁移前向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六、在济南居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七、外国人在宾馆、学校或者单位机构(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往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中国居民(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或护照)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申报。长期在济南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八、外国人租住民房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九、未取得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十、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许可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十一、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十二、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十三、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十五、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 

十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