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09年05月11日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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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校国际交流工作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学校的因公出国(境)工作日趋增多。活跃的派出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扩大了学校的国际影响力。为适应派出工作的新形势,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鼓励更多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走出国门,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山东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因公出国(境),是指由国家或单位派遣到国(境)外执行公务活动。 

第二条山东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应当与出访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对口、工作性质相符。 

第四条在校教职工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类别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具体包括由国家和地方有组团资格的部门或所在单位派遣,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工作(含任教、援外、驻外等)、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友好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参赛、参展等。 

第六条根据派遣渠道、在外时间、组团方式、经费来源的不同,因公出国(境)工作分以下类别进行管理: 

(一)公派长期(半年及以上时间)出国(境)。 

1.国家(含省自筹)资助公派留学或进修。 

(1)申报人经所在单位及学校同意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等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签约派出。在外期间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自筹经费负担,评审费由申报人负担。 

(2)出国(境)留学、进修人员在外期间校内工资停发,年度考核仍在原单位正常进行。按期回国并到人事处报到后补发出国期间的工资。 

(3)学校为出国(境)留学、进修人员报销办理签证所需国内差旅费(限一次往返普通火车票)及签证费(限一次)。 

(4)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申请并被录取者,不纳入学校公派计划。如确为教学科研工作急需,需由所在单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校领导批准,按自费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2.单位公派留学、进修。 

(1)出国(境)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校领导同意后执行出国(境)任务,所需费用由相关项目经费负担。 

(2)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协议,出国(境)期间校内工资停发,年度考核仍在原单位正常进行。按期回国并到人事处报到后补发出国期间工资。 

(3)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联系出国(境)留学、进修人员,不纳入学校公派计划。如确为教学科研工作急需,需由所在单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校领导批准,按自费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归国服务期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师资管理的补充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04〕57号)执行,即回国后工作服务期为五年。服务满三个月按半年计算,服务满九个月按一年计算。 

3.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 

对于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的教学科研人员,学校鼓励个人联系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或开展合作研究。 

(1)出国(境)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校领导同意后执行出访任务。 

(2)所需费用由外方或双方合作研究经费负担。如涉及个人科研经费或其他项目经费,需经科技处、社科处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3)出国(境)期间校内工资停发,年度考核仍在原单位正常进行。按期回国并到人事处报到后补发出国(境)期间工资。 

4.国家公派出国任教。 

(1)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校领导同意后,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派出。 

(2)在外任教期间不再享受校内工资待遇,其他待遇依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年度考核仍在原单位正常进行。 

5.单位公派出国任教。 

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校领导同意后执行出国任务。在外期间有关待遇依照我校与外方协议确定,出国任教期间不再享受校内工资待遇,年度考核仍在原单位正常进行。国内手续费、往返国际旅费由个人负担。 

6.以志愿者身份执行援外任务。 

申报人由所在单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校领导同意后经有关部门派出。志愿者在外期间待遇依照派遣单位、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国内工资照发,年度考核仍在原单位正常进行。 

7.长期在外人员延期、变更国别。 

国家留学基金(含省自筹)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不得延期和改变身份,其他国家公派项目延期、变更国别等,需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单位公派人员在外期间不得申请转往第三国,如需延期应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间待遇与延期前相同。未经批准延期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公职。 

(二)公派短期(半年以内)出国(境) 

因公短期出访,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学校组团或随团出访。 

学校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出访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学校研究决定出访的团组,或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随上级有组团资质的部门出访的团组,相关费用由学校负担。 

2.校内单位组团出访。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出访计划报校主管部门及校领导,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出访任务。出访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负担。 

3.各单位个人因公出访(包括短期合作研究、随团参赛、参会、参展等)。 

(1)出访人员应提前至少30天(美国至少50天,台湾地区至少90天)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对方邀请信原件或复印件),由所在单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分管领导审批。 

(2)出访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负担或由出访人员自行解决,涉及到其他经费项目的,需经校内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证照管理 

第七条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山东省外办申请办理。出访人员回国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管。逾期不交或遗失证照又不以书面形式报失的,省外办半年内将不再受理持照人出访申请。情况严重者,省外办将停止受理我校所有因公出访团组申请。 

第八条因私护照的管理。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三个月以上、在校生因公出国(境)需办理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国任教按有关部门要求,确需持因私护照出访的,经学校批准后由出访人员自行到公安部门办理。出访回校后教职工因私护照(含港澳通行证)由持照人自己保管;学生因私护照(含港澳通行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生毕业离校时由学生本人取回。 

第九条赴台通行证的管理。赴台通行证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山东省台办、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赴台通行证由学校统一收缴保管。 

第四章 用汇管理 

第十条出国(境)人员应根据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我校相关规定办理换取外汇手续。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支出项目,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外汇的核销、境外费用报销参照财政部及我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未涉及的出访任务,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