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孔子学院设置指南

2007年07月25日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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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发展中国与各国的友好关系,为全世界汉语学习者提供方便、优良的学习条件,中国教育部在北京设立孔子学院总部,并通过总部授权在国内外设立以开展汉语教学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孔子学院。 

本指南适用于海外孔子学院的设立。 

海外孔子学院的英文名称为“Confucius Institute”,并注明海外主办机构或所在地名称。 

海外孔子学院是以开展汉语教学为主要活动内容的中国语言文化推广机构。 

海外孔子学院须信守“一个中国”政策,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和统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接受所在国政府的监督,不参与任何与所在国政治、宗教、种族有关的活动。 

1、为社会各界各类人员特别是汉语教师提供汉语教学服务,开设继续教育类非学历、应用性汉语学习课程; 

2、为国外大、中、小学生提供汉语教学服务,开设专业汉语和公共汉语学习课程; 

3、为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和机构服务。 

1、开展以“长城汉语”为主的多媒体汉语教学课程及其它汉语学习课程; 

2、开展各类中文教师培训并组织实施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测试; 

3、建设中文图书馆并提供中文资料查阅服务; 

4、组织开展汉语和中国问题研究等学术活动; 

5、组织为推广汉语和传播中国文化的展览、演出或竞赛活动; 

6、组织实施汉语水平考试(HSK)及开发实施其它适合当地需求的汉语考试; 

7、提供留学中国咨询服务; 

8、推介中国的各类文化产品(如图书及音像制品、传统艺术品、纪念品等)。 

孔子学院的设立方式为三种,即:国内外机构合作、总部授权特许经营、总部直接投资。以下各条款适用于国内外机构合作方式。 

1、筹措 

中外合作设立的海外孔子学院经费筹措由中外双方共同负责。其中一次性开办费原则上由双方根据协议共同负担。对确有困难的海外申办机构,经孔子学院总部批准,可由中方负责解决。日常经费中,中方可按协议负担所派出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的工资、住房、国际旅费、医疗保险等费用,提供免费教材、图书、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料。同时,经孔子学院总部同意,中方还可提供海外孔子学院组织的汉语教学和传播中国文化专项活动的经费资助。其余费用应由外方负责解决。 

2、管理 

海外孔子学院实行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制度。年度预算和决算须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其中中方承担的经费部分,须按照孔子学院总部的要求实行报批制度,并设立专门账户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总部有权进行对海外孔子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海外凡有意促进汉语教学及中外教育文化交流并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社会机构,均可申请设立孔子学院。申办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志愿履行孔子学院的义务;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从事语言教学或教育文化交流的相关经验; 

4、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能够为设立孔子学院提供必要的人员、房产和经费投入; 

5、以开设非学历教育汉语课程为主的孔子学院,须有能力在交通便利、商务活动集中的城市中心区域提供教学场所。 

1、海外申办机构可自行选择中方合作者。孔子学院总部须对所选择的中方合作者进行资质认证,并委托其代表总部与海外申办机构合作; 

2、海外申办机构须与中方合作者共同向孔子学院总部提交设立海外孔子学院的书面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方案; 

3、孔子学院总部对可行性论证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批准设立; 

4、孔子学院总部向海外孔子学院颁发准予办学证书、院长聘书并举行授牌仪式。 

1、申办机构与中方合作者双方设立孔子学院的目标、人力资源、办学优势。 

2、设立孔子学院的必备条件: 

(1)须有至少1名专司行政事务的人员和2名专职教师;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教学和办公场地。对于完全致力于汉语言文化研究的孔子学院,可以略小于此数; 

(3)应有必要的适用于教学和开展活动需要的计算机、语音及录音设备;如需要中方合作者乃至孔子学院总部提供此项资助的,须在方案中明确提出; 

3、设立孔子学院市场需求预测和运营计划; 

4、孔子学院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应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应由中外双方代表组成,其中中方人数不低于40%,理事会表决实行三分之二通过; 

(2)理事会有权任命院长,并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向理事会负全责,中方合作者应派出代表担任院长或副院长。 

5、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6、明确中外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孔子学院筹建和设立时间表、筹备班子组成、联系方式等。 

1、权利 

(1)使用孔子学院总部确认的名称和标识; 

(2)列入孔子学院总部的各种相关介绍材料,并被纳入孔子学院总部的整体宣传推广计划; 

(3)列入孔子学院总部所属成员网络; 

(4)获得课程设计、教学方法、评价方式、教材开发等业务指导; 

(5)获得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各类项目的优先承办权和项目经费资助; 

(6)有权使用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长城汉语”多媒体教学课件及其他由总部开发的教学资源; 

(7)负责人或教学人员可获邀参加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会议及培训; 

(8)免费获得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全球汉语教学信息,获得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中文图书、刊物及音像制品; 

(9)必要时获得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教学设备资助; 

2、义务 

(1)开展孔子学院总部规定的活动; 

(2)接受孔子学院总部对教学业务的指导; 

(3)接受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教学检查、质量评估及处理意见; 

(4)保证将孔子学院的办学收入优先用于孔子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为保证海外孔子学院的办学特色和教学质量,孔子学院总部将实行定期教学质量评估。内容包括:办学规模、教学质量、管理机制、经费及办学效益等。如孔子学院在办学过程中违背与总部的约定责任和义务并拒绝改正,总部有权吊销孔子学院准予办学证书,并收回孔子学院铭牌。 

联系人:国家汉办交流处段奕 徐强 

电话:0086-10-88026204 

0086-10-88026128 

传真:0086-10-88026129 

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 

邮政编码:100044